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法治新闻
实务研究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法治新闻
热门排行
• 七万行业协会将脱钩行政机关…
• 刑法修正部分条款引争议 基层…
• 教育部:高校不能以高额奖学金…
• 评论:罚款不能成为单位内部管…
• 最高法发文保障“一带一路”…
• 中国彻底清除被拐儿童买方市…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
•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
•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
教育部:高校不能以高额奖学金等方式恶性抢生源
日期:2015-7-9 19:02:45
    

教育部:高校不能以高额奖学金等方式恶性抢生源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8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和艺术类及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 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认真组织好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工作。

  《通知》要求,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 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 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招收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法院网
正义网
法制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人大网
江苏法院网
法律图书馆
东方法眼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刑辩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今日说法
法律博客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